一、求职登记
求职人员填写《求职登记表》,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求职登记,前台工作人员核发《就业登记证》,进行录入处理, 并根据求职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指导其依据自身条件求职。
二、用人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用工登记表》,凭《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办理用人登记手续。公司应依据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操作,并在当日将用人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三、推荐用人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根据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需求情况,主动做好信息的匹配服务工作,及时出具《职业介绍三联单》进行推荐介绍。对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经三次推荐用人仍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分析其具体情况,指导其进入其他相应的服务程序。
四、录用登记备案
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登记备案时,应严格审核录用人员的有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名册》上记载录用登记备案情况,在录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推荐就业记录栏注明录用单位、岗位与录用日期,列入就业统计。同时在城镇就业人员登记库和求职资源库中记载录用人员的就业情况。
公司应加强录用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不来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书,对催办录用备案通知书发出后一周后仍不来办理的单位,要上门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督促其办理。同时要及时记载相关情况以便申请劳动监察。
五、职业指导
求职人员凭《就业登记证》申请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员应根据求职人员的求职意愿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区别不同情况,帮助求职者个人规划职业生涯,进行职业设计和人格类型测试。要分类做好求职者个人报名指导、政策法规指导及职业培训指导。
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求职人员,应及时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主动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出具介绍信函,推荐其参加合适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要建立定向联系工作台帐,主动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确定新的就业目标,与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同时每隔三至四周要约见或信函联系一次就业困难求职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和求职活动作相应的调整,并记载到联系台帐和职业指导数据库中。
职业指导员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应配合前台做好失业职工季度申领的求职确认工作。
六、用人指导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活动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其所聘岗位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主动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岗位要求和用人条件,重新安排并组织招聘用人。同时要主动了解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人事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用人观念和管理方式,促进其规范用人。
七、失业职工登记
城镇失业职工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工登记审定表》、《失业职工登记表》、《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求职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档案,查阅失业职工档案中有关录用手续,如《全民、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的《结业证书》、学员登记表等,确定初次就业时间,核发《就业登记证》,并在其《养老保险手册》上加盖××年×月×日失业登记条形章印,凭失业职工个人出具的“收到养老保险手册”收条后,方可将《养老保险手册》交由失业职工本人保管,收条应存入失业职工本人档案。对档案缺损、未装订成册、未建立档案目录或《失业职工登记表》填列不全的,不得办理接档登记手续。失业职工档案应每天送交档案室归存,其档案编号应与失业职工《就业登记证》编号一致。
失业职工(含失业青年)因个人原因不慎遗失《就业登记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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