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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服务规程
发布时间:2009-3-22 | 浏览次数:2633
 
      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

——能力评估。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
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合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
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
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
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
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

——空岗分析。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
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
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
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
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
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
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

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
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和咨询;
——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
——求职面谈;
——介绍与推荐;
——职业指导;
——其他就业服务建议;
——其他服务。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本公司确认登记一次。本公司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
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

——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
职成功率;

——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
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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