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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输澳酒店饮食业劳务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09-9-17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内地在澳酒店饮食业劳工管理,切实维护内地在澳劳工合法权益,根据内地输澳劳务政策规定和总体要求,并结合澳门酒店饮食劳务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与雇主合作基本条件
1、劳工工资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一般职位,具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或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合同工资不少于 4000 月/月;其他情况的,合同工资不少于 3500 澳门元/月。中级管理或要求掌握一门外语的职业,合同工资不少于 6500澳门元/月。高级管理或要求掌握两门以上外语的职位,合同工资不
少于8000 澳门元/月。
2、劳工住宿由雇主负责。
3、雇主须书面承诺不违反工作职位安排劳工工作。
4、雇主过往履约记录良好。
第三条:职介所须严格遵守内地输澳劳务政策规定,不得向澳门
有内设赌场的酒店派遣保安员。如雇主对此提出疑问,职介所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四条:根据内地输澳劳务政策和澳门法律有关规定,劳工服务费应由经营公司在内地收取,或由其职介所在澳代经营公司收取。
1、对于新入澳劳工,在其获发签发后,由经营公司先收取第
二年的服务费;待劳工来澳履约后,再由经营公司按月收取其职介所代为收取第一年的服务费。
2、对于续期劳工,在其办理“非本地劳工身份卡”之前,可由经营公司收取或由职介所代为收取第二年的服务费;待劳工开始履约后,再由经营公司按月收取,或由其职介所按月代为收取第一年的服务费。自劳工履约开始后的第十三个月(含第十三个月)起,经营公司
或其职介所不得再向劳工收取或代为收取服务费。
3、入劳工在澳实际履约期限大于一年、少于二年,由经营公司先收取或由职介所先代为收取第二年的服务费。如劳工实际履约期限少于一年,由经营公司一次性收取或由其职介所一次性代为收取。
4、服务费最低收取标准按中职协会《职介所服务费收取及会员费缴纳标准》的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因雇主倒闭、结业或长期欠薪等原因可申请转工外,职介所不得安排或接受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酒店饮食业劳工转工。对于在合同执行期内自动辞职的劳工,职介所(经营公司)不得在其辞职后的半年内再安排其来澳从事酒店饮食业劳务。
第六条:当两家以上职介所(含两家)与一家雇主同时合作时,由合作人数最多的职介所牵头,会同非牵头职介所加强与雇主的联系和沟通。非牵头职介所如发现有损劳工合法权益、劳工不正常的思想动态等问题也要几时向牵头职介所或协会反映、防范雇主违约行为。如多家职介所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牵头职介所或非牵头职介所应在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协会,由协会及时协调,统一对外。
第七条:职介所应发挥劳工骨干及各宿舍室长的作用,及时掌握劳工动态信息,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范劳资纠纷和劳工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职介所要加强劳工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劳工不得参与
“黄、赌、毒、黑”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劳工涉案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职介所要在第一时间向协会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一经核实有关劳工必须立则按规定调回内地,并将有关劳工资料上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职介所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劳务业务,不得用非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于违规争抢业务的职介所,一经发现,协会将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有关澳门酒店饮食业劳工工资标准和内设赌场酒店名单,协会根据澳门酒店饮食业实际情况,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公布。
第十一条:该指引如与两地政府最新有关劳务政策相抵触时,将以后者为准。协会负责对该指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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