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使用非全日制员工未订立书面协议,导致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日前,珠海一家保险公司不得不为此付出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据了解,外来女工陈某于2004年1月8日被珠海某保险公司招用为清洁工,口头约定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各工作两小时,每月劳动报酬1000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曾提出与陈某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果。2008年11月13日,陈某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但未获该公司同意,陈某于是愤而离职,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经了解,该单位与陈某之间就是否为全日制用工上存在分歧。该公司认为招用陈某为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可以不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陈某坚持认为其每天工作时间实际上均超过4小时,双方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全日制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该公司所称的非全日制用工。同时,监察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后发现,该公司没有将陈某纳入考勤制度,对该公司其他员工进行调查询问时也无法查明陈某每天工作是否超过4小时。
因此,为尽可能化解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监察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调解。经调解,该单位意识到由于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陈某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均同意由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0500元。
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最好还是与员工订立书面协议,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信息来源:珠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