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指供销合作社原具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或以原固定工(含干部)身份调动到供销合作社的下岗失业人员); 6、企业失业军转干部。
(二)申领对象不包括的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 3、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或《珠海市求职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彩色小一寸相片2张。下列情况的另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2、下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证明;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 5、持有非辖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发放的《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全称的证明(市属失业人员由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出具); 6、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近期小一寸相片2张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审批表》; 2、填写《申领审批表》后,交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 3、将《申领审批表》和所需材料交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4、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合格的给予发证并通知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给予签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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