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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政府制定外劳法补充法规 不设外劳本地工数目比例 新增三规定难满足社会诉求
发布时间:2010-5-18 | 浏览次数:5306
 

      为回应保障本地僱员优先就业的社会诉求,政府制定《聘用外地僱员法》补充性行政法规,当中规定僱主需遵守聘用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保证,僱主因工作量变化而减少同一工种的外地僱员或本地僱员数量时,亦须通知人力资源办公室以便重新评估已获批的外劳数量,否则随时会被当局取消所有或部份已聘用的外地僱员。对于法规中无明确订出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或外地僱员的比例,政府解释,不同行业存在不同状况,单一的数量限制或比例,均难以操作及不符合现实。

    行政会完成讨论《规范聘用外地僱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行政法规,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近日表示,有关法规除保留了《聘用外地僱员法》中原有规定外,还增设了三项新规定,要求僱主遵守聘用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保证、接受对可聘用外地僱员数量的重新评估机制、审批实体认为属合理及适当的其他条件或负担。

    梁庆庭表示,在遵守聘用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保证方面,行政法规规定了聘用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的订定基准,僱主亦有义务自未能符合聘用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之日起十五日内补足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对于已採取措施但仍未能在期限内补足本地僱员的最低数量时,僱主须于限期届满后五日内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具理由的延期申请。人资办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僱主。至于可聘用外地僱员数量的重新评估机制方面,法规中规定僱主因工作量的变化而减少同一工种的僱员数量时,不管是本地僱员或外地僱员,均须自减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人资办,以便当局在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已获聘的外地僱员数量,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僱主。若僱主不遵守相关规定及义务,所聘用的全部或部分外地僱员会被当局取消许可。

    梁庆庭又表示,法规同时规定劳工事务局为相关的监察实体。劳工事务局及社会保障基金亦须将已获聘用外地僱员许可的僱主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或存有不正常供款的情况,通知人力资源办公室,以便能更确切掌握与审批聘用外地僱员的资料。

    对于法规中并无明确订出聘用本地僱员最低数量的具体数字或外地僱员比例,似乎未真正回应到社会上诉求。梁庆庭表示,聘用本地僱员最低数量方面,须由当局在审批聘用外劳许可时,考虑市场需要、经济环境、产业增长趋势,以及僱主当时聘用及承诺聘用本地僱员数目等因素来订定基准,至于外劳数量的规定非今次法规讨论的范围。政府亦指出各行业有不同状况,每个个桉有不同做法,若订下确实数量或比例,现实中难以操作。

    梁庆庭重申,政府制定该行政法规是为进一步补充外僱法及就业纲要法一系列保障本地僱员就业或优先就业的相关政策。政府与业界会继续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现代澳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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