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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修法扩大“工作意外”范围
发布时间:2015-6-24 | 浏览次数:1611
 

    6月15日,澳门立法会全体大会细则性表决通过《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法案,法案重点是扩大、明晰工作意外的范围,将劳工保险范围扩大至8号以上台风等恶劣天气上下班。法案自公布后满六十日生效。法律实施之后,当澳门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雇员上班前和下班后各3小时内直接往返住所和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意外将被列入工作意外范围。

    为进一步保障受害劳工的权利以及改善和明确因工作意外及职业病导致损害的弥补制度与程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议修改关于订定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并于2014年11月20日向立法会提交了《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损害的弥补制度》法律草案。在立法会2014年12月5日举行的全体会议上,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并表决通过了该法案。今年6月15日,该法案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

8号台风期间工作意外受保障

     澳门现行法律规定,劳工在8号台风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期间上班,若在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意外,除非交通工具由雇主提供,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由于目前不少行业需要24小时不间断服务,雇主会要求员工在8号及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期间工作,特别是在医院、酒店及娱乐场所等,因为这些场所即使在台风期间仍然要为大众提供服务。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将相关保障扩大至劳工在恶劣天气下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以进一步保障劳工的权利。

    法案新增及明晰属工作意外的情况,将劳工在8号台风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信号期间,在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结束后三小时内直接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的意外纳入保障范围。这种处理扩大了工作意外保险强制涵盖风险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年底立法会一般性讨论通过的法案原本只规定工作时间开始或结束后的两小时内,而此次细则讨论通过的法案将两小时改为3小时。这是因为委员会认为,台风发生后,经常会出现交通混乱的情况,尤其因车流量缓慢及因风雨强劲和大桥封闭导致的交通混乱情况,两小时不足以让雇员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

    但是,如果劳工在中途偏离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如选择在某一商店或第三人居所停留,而在停留期间发生意外,则此意外不视为工作意外。如果雇主没有要求劳工在台风天气下工作,而劳工在台风期间自行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发生意外,也不属于工作意外。

明晰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情况

    现行法律规定,雇员在使用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意外纳入到工作意外的概念之中。新法案明确了何为“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新法案规定,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乘搭由雇主或他人以雇主名义或依据与雇主达成的协议所驾驶的非属公共交通网络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为工作意外;劳工驾驶由雇主或他人以雇主名义或依据与雇主达成的协议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与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也视为工作意外。

    但是,如果雇员步行前往工作地点,或驾驶自己的私人车辆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都不属于由雇主提供的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属于法定保护范围,如果雇主希望给予保障,则须单独缴纳附加保费。

    同时,法案还将雇员参加某类培训活动、进行紧急医疗护理或采取保护他人或保护雇主财产的措施时所受的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视为工作意外所引致的后果。

不包括澳门以外发生的意外

    众所周知,在澳门工作的雇员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在珠海及临近地区,因此他们在日常上班往来住所及工作地点时需要跨越澳门陆路边境,有议员质疑新法案是否适用于居所不在澳门的雇员,比如在澳门工作但居住在香港或珠海的雇员。

    对此,澳门政府认为,工作意外及职业病补偿制度在空间适用方面,旨在适用于澳门而非本澳门以外地区,因而澳门以外发生的事故不在法案保障范围。

恶劣天气意外为强制保险

    当雇员自行或经雇主提供交通工具上班时发生意外,经常出现的是工作意外保险与汽车民事责任保险同时发生。对此,法案规定,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工作意外保险公司需要首先作出弥补。澳门政府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发生这两种保险时,并不对业界构成问题,一直以来,赔偿程序没有因为同时出现工作和交通意外保险而发生延误。

    法案规定,恶劣天气下的意外是强制性工作意外保险的一部分,而不是任意性的保险,因此雇主应通过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统一保险单将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保险人,而保险单的样式由统督以训令核准。

     法案还明确规定责任实体履行给付的期间,即负有弥补责任的雇主或获雇主透过保险合同转移弥补责任的保险人自取得有关特定给付的证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工作意外或职业病所引致的特定给付。暂时无能力的损害赔偿方面,责任实体须自取得无工作能力证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计算一次并支付予受害人损害赔偿的给付。

24小时通知劳工局

     现行法律规定,雇主或代表人应在企业内所发生之工作意外或职业病于发生日或获悉日起之24小时内通知劳工局。新法案考虑到雇主遵守24小时期限存在困难,同时对于轻微且没有对遇难人造成显著损伤的工作意外,该期限显得过于严苛,因此新法案将原来24小时的规定修改为:对严重工作意外作出界定,并要求对在工作地点发生,且导致受害人死亡或需住院的工作意外必须24小时内通知劳工局。而对不在工作地点发生的不属严重意外的情况,则在5日内通知劳工局即可。

    对所有职业病而言,雇主则需在自诊断出职业病当日起或自获悉有职业病起的24小时内通知劳工局。

区分轻微及行政上违法行为

     法案区分轻微违反及行政上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加重处罚条款。对上述两种行为科处罚款。对自定出处罚或处分的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视为累犯。累犯所科罚金或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同时,因不履行义务而构成违法行为,科处处罚和缴纳罚金,且罚款并不免除违法者履行仍属可履行的有关义务。

    法人,即使是不合规范的设立者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均对其机关或代表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的本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来源:凤凰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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