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15号法律《劳动债权保障制度》已于2015年8月17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律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订定保障制度,以确保有关债权未获债务人履行时得到支付,同时,亦设立了具法律人格的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并由劳工事务局为该基金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
申请人可向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申请支付受保障的债权,并在未能透过司法途径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情况下,获基金支付有关款项。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受保障的债权为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未获支付的下列债权:(1)基本报酬、赔偿或补偿,但仅以劳动关系终止前六个月内产生者为限;(2)工伤或职业病的损害赔偿,但仅以雇主未有购买劳工保险为限;(3)因雇主的聘用许可被废止而导致外地雇员有权收取的解雇赔偿;(4)外地雇员的住宿费,但仅以劳动关系终止前六个月内产生者为限;(5)外地雇员的回程费。
另一方面,对于雇主已购买劳工保险,但保险公司因破产而未能履行向雇员支付工作意外或职业病的损害赔偿,无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有关雇员的债权亦同样受上述法律所保障。此外,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雇员死亡,其家属(第40/95/M号法令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士)亦获上述法律保障支付有关的损害赔偿,但仅以雇主未有购买劳工保险,或雇主已购买有关保险而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为限。
而为解决利害关系人(雇员,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雇员死亡的家属)的燃眉之急,《劳动债权保障制度》还规定了垫支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于下列期间向该基金申请垫支不超过受保障债权一半的款项:(1)雇员,自劳动关系终止后四十五日内提出;(2)利害关系人,在保险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提出;(3)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引致雇员死亡的家属,自雇员死亡后的四十五日内提出。
此外,上述法律适用于其生效后(即2016年1月1日起)产生的债权,而对于该法律生效前产生的债权,劳动债权保障基金将继续按照现行第58/93/M号法令第38条及第39条的规定处理。
除以上规定外,《劳动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还包括该基金代位取得债权的处理、向利害关系人作出支付决定的通知,以及返还制度等规定,而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的组织、管理和运作则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信息来源:劳工事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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