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香港制造业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知识密集和高增值行业的竞争力,自2000年起,香港政府放宽现时不准内地、澳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蒙古等国居民来港工作的限制,从内地和海外输入优秀人才来港工作。
1.申请程序
申请表格
中文申请表格及英文申请表格可以免费下载,也可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总部
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7楼;
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地址:蓝田汇景道1-17号汇景广场第二层;
地址:油麻地上海街250号油麻地停车场大厦阁楼;
地址:荃湾永顺街38号海湾花园商场第二期地下11-20号;
各区民政事务处;
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北京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十八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二十一层
邮编100005号
电话号码:(8610)65186318内线035
传真号码:(8610)65186323
处理及审批
所有申请均由香港特别行政院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审批工作一般可于收妥所有必需的文件后三周内完成。
递交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须由雇主直接递交或寄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
入境事务大楼九楼
入境事务处
入境签证(输入优秀人才)组
申请的审批当局
所有申请均由香港政府入境事务处处长审批。处长在作出决定时,会根据需要,征询有关部门及遴选委员会的意见。遴选委员会由保安局局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官方及非官方人士。
2.由在香港的雇主提交申请
根据本计划输入优秀人才(下称"受聘人")的申请必须由雇主提出,而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入境事务处不会受理。雇主及受聘人须填写入境事务处提供的订明表格[表格ID915(中文版本)或ID915A(英文版本)]。
本港的公司可直接招聘所需人才,毋须透过任何指定的中介公司进行招聘。
3. 递交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递交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根据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提供此等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已获得的进入许可/签证即告无效。
雇主须递交的文件
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法团注册证书及/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各一份;·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最近经审计的损益账及利得税报税表等); 公司简介(例如年报):包括开业日期、业务活动详情、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连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等(须递交产品目录、介绍小册子等)。
受聘人须递交的文件
旅行证件影印本(如有的话),而有关证件须有足够有效期让受聘人返回原居国/原居地;
香港身份证副本(如有的话);
服务合约或聘书副本,须详细列明有关职位、工作职责、薪金及其他附带福利;
履历连同学历证明(包括大学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及与所担任职位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或具备特别成就/专业能力的证明;
内地居民(包括因公派往外地就读的研究生)须递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副本及目前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纪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批准赴港工作同意书;
研究生须递交所读大学有关的系主任/学院院长发出支持其申请的推荐书。
4. 配额及行业 本计划不设限额,亦不限行业。雇主可自行决定须输入的受聘人数目,藉此促进以科技或知识为本的业务。以下是一些可申请输入受聘人的行业范畴,但并非所有范畴都已列出。入境事务处须按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藉改良科技提升香港现有发展实力的范畴-例如资讯和通讯科技、电子、先进制造科技、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及供应链管理;
因香港与内地的位置关系而占特殊竞争优势的范畴-例如中医药和中文电脑软件;
配合现有工业群发展的范畴-例如为资讯和娱乐事业而开拓的多媒体科技;
为纺织品和成衣、塑胶、金属和建筑业而开拓的原料科技;
藉发展技术能力来解决问题的范畴-例如土木工程、电讯和环境科技。
5. 入境安排 获准来港的受聘人将获签发一个进入许可/签证标签,而该标签将由其在港的雇主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受聘人应把进入许可/签证标签贴在其旅行证件的空白签注页内,并须在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内地居民(包括暂时在香港或澳门居住的内地居民)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申请签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入境事务处会定期向内地的有关当局提供一份成功申请来港的受聘人名单,以便受聘人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签注。一般而言,内地公安机关处理一宗申请需时十五个工作天。
6. 资格范围
本计划是开放给以下类别的受聘人,但受聘人必须符合『申请资格』页内所开列的条件和一般的入境条件(例如无任何不良的出入境纪录):
内地居民;
现居海外的内地居民;
移居澳门的前内地居民;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及蒙古国民;
其他根据现行入境政策可获准来港工作的人士。
目前在本港大学修读深造课程的内地研究生在修毕课程后,亦可根据本计划申请留港工作,但他们必须符合申请资格:能够提供所读大学有关学系的系主任/学院院长发出支持其申请的推荐书。如果上述内地研究生的申请获得批准,他们须先返回内地,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方可来港工作。
7. 逗留条件
延期逗留
获准来港的受聘人在入境时,通常会获签发为期十二个月的工作进入许可/签证,视乎其雇佣合约的有效年期而定。受聘人可于逗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逗留,但只有在输入的受聘人仍然符合本计划所规定的入境资格下,有关申请才获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受聘人所获准的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年期(以较短者为准)而批出。他们在港连续通常居住满七年后,可申请香港居留权。
转换工作
受聘人来港后的首年一般不准转工,一年过后这项限制即会撤销,但他们必须受雇于相关行业或以自雇形式从事相关行业,并继续符合有关的资格准则。
8. 申请资格
在香港的雇主
雇主从事的业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须是本港无法即时提供的,而有关的业务项目应有助提高香港作为制造业或服务业中心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属知识密集和高增值的行业方面。
受聘人
受聘人应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一般而言,应持有着名学院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或能提供文件证明具备杰出的才能或成就,例如着作、研究或本港未能即时提供的工作经验。他/她亦应具备在认可学院相关范畴经证实的研究经验,或在着名的公司经证实的工作经验。
聘用
受聘人须确实获得本地公司聘用。雇主必须提供整套合理、并与市值相称的薪酬福利条件,包括薪金、住宿地方及其他附带福利。受聘人应受雇于与其学历和专业能力相关的职位。
9. 家属随同来港
受聘人的配偶及其二十一岁以下的未婚及受供养子女亦可申请来港与受聘人居住。他们所须填写的申请表格[表格ID916(中文版本)或ID916A(英文版本)]可同时与受聘人的申请表格一并递交,或在受聘人抵港之后递交。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受受聘人的其他家属的来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