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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的劳务小常识
发布时间:2009-3-19 | 浏览次数:9150
 
   
优秀专才计划与高级劳务计划的区别 

   香港入境处输入内地专才计划
申请方法:香港注册公司选定所需专才并提出申请,可于劳工处网站刊登职位空缺,让合资格的人士申请。
递交资料:填妥及递交入境处提供的订明表格;香港雇主于香港的商业登记或有关文件及财务报告; 香港雇主与受聘人签订的雇佣合约;受聘人的学历及专业技能证明。
审批:香港入境处负责审批工作。
审批时间:收妥所有必需文件后四周内完成
配额及行业:第一年限额约二千个,之后因应市场需求调节,初期只引入从事资讯科技及金融服务的专业人士。
申请资格:
香港雇主:证明输入的内地专才能配合公司运作需要及业务发展,提供与现行专业人士市值相若的薪酬福利,包括薪金、住宿地方、医疗、强积金等。
受聘人:良好教育背景,持有相关行业的学士学位或良好的技术资格,能提供文件证明其专业才能、经验或成就,确实获得本地公司聘请,受雇于与其学历和专业能力相关的职位及指定行业。
入境安排:获准来港的受聘人将获签发一个进入许可标志,标志由其在港的雇主前往入境处领取转交受聘人抵港时向入境处出示贴有标志的旅行证件。
逗留条件:受聘人通常会获签为期十二个月的工作进入许可,可于逗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逗留。在港连续居住满七年,可申请香港居留权。
 
   港澳办高级劳务计划
申请方法:香港注册公司委托外经贸部批准的输港人才经营公司办理。
递交资料:香港雇主与经营公司签订的代理合约;香港雇主与受聘人签订的雇佣合约;香港雇主向受聘人发出的邀请信;香港雇主于香港的商业登记或有关文件。
审批:由港澳办及香港入境处审批。
处理及审批时间:收妥所有必需文件后四至六周。
配额及行业:每月限额约三百个,不限行业。
申请资格:
香港雇主:证明输入的内地专才能配合公司运作需要及业务发展;毋须提供与现行专业人士市值相若的薪酬福利。
受聘人: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公司会核实受聘人之专业资格及学历。
入境安排:经营公司凭批文办理赴港通行证。
逗留条件:受聘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满六年后不得再申请延期。 
 
 
"通过内地专才计划"怎样获得居港权
 
    香港入境处与中国公安部入出境管理局,日前就香港输入内地专才计划已达成共识。预期2001年6月起接受内地专才的申请,若申请成功,第一批专才最快可在7月中前往香港。
   内地15天审批
   入境处副处长黎栋国4月2日在北京会见中国公安部入出境管理局副局长张引娣,讨论有关“输入内地专才”计划的具体细节,双方其后达成共识。黎栋国表示,香港入境处会在四星期内完成审批,有关人士需携同入境处发出的工作标签,在内地申请赴港签注。而内地有关部门亦答应在15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届时申请人便可正式前往香港工作。此计划最大的好处是审批时间大大缩短了,由过往的三至四个月,减少至三至四星期。这是因为港府不再规定香港本地公司须透过内地劳务公司代申请内地专才前往香港,而可以改由聘任公司自行处理。
  黎栋国还补充说,在香港就读的内地大学生可以在港申请,但他们仍须返回内地办理赴港签注手续。他强调,入境处在审批时,将着重申请资历的文件,如有怀疑,将要求香港的学术评审局或内地的全国教育评审机关,协助核证。
   申请费135港元
   收费方面,港方的申请费为港币135元,内地亦会收取一个适当的费用。而入境处将于5月派发申请表格,并将专才计划的详细申请程序上网,内地公安部也会印制小册子,介绍申请手续。
   七年可获居港权
   受聘专才的条件,也由94年指定的三十间大学,改为不设限制。此举能令到更多内地的资讯科技和财经本科生考虑申请。而经入境处审核,证明有关公司不能在港找到合适专才后,专才便可获聘一年,若有需要可获续聘,直至七年,更可获得居港权。  
   专才收入有保障
   “输入内地专才计划”规定内地专才前往香港,香港雇主必须支付与香港水平相若的薪资,担任低至中级的内地工人,月薪约为港币一万二千至三万元不等,而高级职位则为四万至七万元左右,比原先的优才计划更有保障。
   港府设监管机制
   为了杜绝有关公司滥用此计划,政府会设立严谨监管机制,定期向此计划申请公司抽查,一方面保障香港工人,一方面防止雇主滥用。  
  
 
香港的僱員補償
  
    香港特區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不論損傷、職業病或死亡是否由僱員的過失所引致,僱主都必須支付補償。《僱員補償條例》按照僱主以個人身分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施行,並涵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同時亦涵蓋指明的職業病。僱主必須購買強制的保險,以承保根據該條例或普通法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協助受傷的僱員和已故僱員的家屬向僱主索償。該科並管理一個免息貸款計劃,向任何因工受傷而需經濟援助的人士提供貸款。 該科又協助肺塵埃沉著病患者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向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申請補償。委員會除了處理補償事宜外,也資助各項研究、教育和宣傳工作,以及肺塵埃沉著病患者的康復計劃。雖然在一九八一年前被診斷患上肺塵埃沉著病的人士不受該條例保障,但他們可以根據肺塵埃沉著病特惠金計劃,獲得由政府發放的特惠款項。 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對因工作噪音而引致失聰的僱員給予補償。當局在一九九五年六月成立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以管理這個計劃。管理局除了處理和審核根據計劃提出的補償申請外,也舉辦或資助教育宣傳活動,預防工人因工作噪音而引致失聰。 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為受傷的僱員或已故僱員的家屬提供安全網,使他們遭僱主拖欠補償或承保人無力償債時,可從基金獲取補償。計劃的經費來自僱主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須付的徵款。年內,教育統籌局委託顧問對計劃進行檢討,以確保基金能應付當前及未來的需求。 
 
  
 誰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一)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 (i)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 (ii)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一)或(二)項規定的人。 任何人作為此項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權,只在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時方可行使,而他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確立- 發予他的有效旅行證件,和同樣是發予他並且附貼於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發予他的有效特區護照;或 發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該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假 期:
(一) 強 制 假 期 : 一月一日 農曆新年(三天); 五月一日; 六月十日; 中 秋 節; 十月一日 ;重陽節;清明節。
(二)周假及假日 : 1、所有工作者在每七天期有權享受連續24小時休息時間。 2、與工作者的周假,將按機構的活動需求,由雇主作事先訂定。 3、亨受周假的工作者在下列情況下須提供服務 : a.倘雇主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拒的情況; b.倘雇主須面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雇用其他工作者亦不能應付 的工作的增加; c.倘提供服務對確保機構活動的持續係不可缺少及不可代替者。
(三)年假 : 1、在每一平常年,工作者有權享受六個工作日的有薪假期; 2、工作關係多於三個月而少於十二個月,工作者可按時間比例計算,每月或不足一月享受半日假期; 3、有關工作者之假期將按公司要求,至少在三十天預先由雇主訂定; 4、倘工作者在工作關係結束時,仍未亨用年假,可獲取相當於該假期的工資; 5、如工作者在薪假期中,未經雇主許可,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薪活動,否則雇主有權對其作紀律追究, 並取回相當於每年假期的工資。
   工作合約的終止
(一) 如勞資任何一方(1)有充份理由;(2)有任何事實或嚴重情況導致根本不可能維持工作關係者,任何一方便可終止工作關係,而無須支付賠償。
(二)雇主的充份理由如下: A、工作者的過錯行為而是違反本法令及合約所衍生義務者; B、所提供服務的質素; C、對工作關係經已協訂條件的重大更改。
(三)工作者的充份理由如下:1.對身體所加強暴的有充份理由之恐懼,或欠缺工作衛生、安全及紀律的最低限度條件者;2.不準時支付應的工資;3.對工作關係經已協訂條件的重大更改。
(四)不足以構成終止關係的理由:1.因工作者參加代表其利益的團體,且在團體內活動者;2.因工作者為滿足其有權享受的工作條件而向雇主提出異議或通知任何有關人士者;3.工作者的種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政見、祖籍或社會背景;4.因分娩假期缺勤者;5.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缺勤者;6.在同一平常年度連續至三十天或間歇性至四十五天因病缺勤者。
(五)無須預先通知或賠償的支付而可終止工作關係之情況如下:1.透過工作者與雇主彼此協者; 2.當工作關係之訂定係為擔任具體的工作及經已完成者;3.當工作關係之訂定係為偶然性或季節性的工作者;4.當工作關係之訂定期限不足一年者,倘曾被續期三次者則除外。
(六)單方解約:1.工作關係生的首三個月為試用期,期內任何一方可單方面解約,亦無須預先通知,並無權收取任何因解約之賠償。2.倘勞資雙方工作關係己維持連續超過三個月,則雇主須提前15天通知,工作者則提早七天通知對。
(七)解雇補償: 工作時間介乎補償工資相等於: 3個月至1年7天 1年至3年10天 3年至5年13天 5年至7年15天 7年至8年16天 8年至9年17天 9年至10年18天 10年以上20天。
(八)無有交理由及無須預先通知的解約: 8.1如雇主不能提出充理由,則須支付上述補償規定的兩倍款項; 8.2如雇員不遵守通知期,則須向雇主賠款7天工資。
(九)關於婦女工作者保障條例:1基於男女平等,不能以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等對女性作出岐視; 2男女應獲同等工資,同等對待; 3在懷孕期及產後至多三個月,婦女不應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4分娩假:婦女可亨用35天分娩假,其中30天在產後可立即享用,其餘五天可在產前或產後局部或全部享用,期間婦女仍可收取工資;5在懷孕或分娩時導玫疾病而超出所定的假期時,工作者有權缺勤,且不喪失工作職位,但無權收取工資。
 
香港资讯科技人才荒缺
 
    香港资讯科技网络工程人员协会所作的统计指出,现时每年所缺13000资讯科技人员的半数属一般大学学历的操作人员,这些职位的薪酬在8000-25000元港币左右。所缺岗位工种薪资最高的是资讯科技产品开发和研究,月薪在4-60000元港币,这部分缺额在千余人。
   去年11月,香港公布未来五年人力资料推算报告,估计资讯科技人才的需求量在今后5年内将倍增,到2005年的需求为98200人。
   另外,香港消息称,香港政府为增加输入内地专才计划的吸引力,初步建议提高大部分职位的薪金在30000至50000元之间,藉此吸引资讯科技研究及产品开发等的人才。
   根据人力市场的分析,香港现时缺乏约4000名硬件支援人才、1000名资讯科技研究或产品开发人员。此类人才在内地服务于外资公司,薪金由3600美元至6000美元不等,折合港币计算,约在28000港元至46000港元之间,故当局考虑提高这类人才的薪酬限额,由30000至50000元。
   但其他的技术人员,如应用系统开发、互联网、电讯、资料库及系统程式编制等,则维持在10000至30000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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