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运输、经营、储存、机电等各个环节,任何一处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作业者和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再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在从业人员受到生命威胁的紧急的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到安全地方。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尽可能利用现场条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在条件不允许的条件下,要积极组织人员逃离。在这些过程中,从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考虑,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
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对这些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业人员应当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事实证明,很多事故发生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按章办事,避免和减少事 故的发生。
三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由许许多多的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工作岗位。如果每个工作岗位安全了,那么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也就安全了。因此,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紧紧抓住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才能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安全操作技能差的岗位人员,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要制定有关措施,鼓励岗位作业人员开展各种比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一种规范用语名称。几十年来,一直沿用这个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很广,它既包括一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厂车司机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也包括特殊工作的从业人员,如瓦斯员、放炮员、井下绞车司机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十多个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的产生,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所变化,有些以前不是特种作业人员,可能变化为特种作业人员。因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份,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里讲的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