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
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必须全额补偿外,还必须按照欠发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就可以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给予保障。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需要哪些条件?
要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具备职业技术能力,有一定的技能。如果是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上岗前要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而影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办理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等证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外出就业。
证件怎样办理?
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IC卡),由工作地公安机关办理,也可以由工作单位代办。外出人员就业许可证(卡),在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也可以到受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许可证,在工作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看清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注意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再就是,自己要持有一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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